中新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夏宾)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最新细化规定,拟对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或交易额高于所在地区的年均收入个人小微网店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一政策出台会有怎样的影响?
在30日举办的中新社“国是论坛”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单纯涉及网络交易,还包括社交电商、微商,既然都涵盖在内,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去监管现在互联网的事情,这是很难实现的。
此前,《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零星小额”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即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对于“零星小额”的标准,朱巍认为,此次管理办法几乎全面涵盖了所有的网络交易,包括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新兴的社交电商、微商,甚至还有网络直播方面的交易。“既然都全面涵盖在内,就不能用数学的方式,简单算出来一个年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2次的‘零星小额’标准来涵盖所有领域。”
朱巍表示,现在来看,网络交易对提升内需有很大帮助,从网络交易来看,真正的“零星小额”经营者,大都是想通电商挣点钱、满足能养家糊口需求的人,现在规定52次交易的标准显得相对较为严苛。
“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朱巍认为,当下的发展情况要考虑到让法律配合时代的发展,而不是说让互联网经营的新时代来适应法律。
朱巍建议,主体登记并非一定要以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来登记,能否考虑以人及其行为作为主体来登记,这样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会更好,而且平台也可发挥支撑作用,采取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式,配合信用联合监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