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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0〕49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活力,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对象
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是指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设立的隶属于企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测试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内设研发创新机构。
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7+5+4”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获得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
指标要求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3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二)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5人。
(三)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四)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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