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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减免企业社保费意见 预计减免约200亿元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42次 时间:2021-05-22

  (抗击新冠肺炎)深圳出台减免企业社保费意见 预计减免约200亿元

  中新网深圳3月6日电 (陈文 朱族英)记者6日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深圳3月4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惠及深圳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

  据了解,《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意见》从免征、减征、延缴、缓缴、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等方面进行企业社保费减免。其中,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深圳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减征方面,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在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深圳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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