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络虚擬财富繼承的三重門
數字资產该如何繼承(上)
導读: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快速開展,人们正在進入一個數字化生存時期,越來越多的互聯網效勞绑定瞭用户的個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等更爲隱私和具有财富性質的信息内容。這些庞大的數字资產能否根據现有法律法规被繼承?假如能够繼承,那麼繼承時應遵照什麼樣的準繩和程序?社會各方又當如何應對?本期“聲音版”约请相關專傢、法官、律師、業界和用户一道停止讨论,敬请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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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在上海舉行的首届中國國際進口博览會上,電子競技相關產品受人關註,參觀者现场體验電競樂趣。中新社记者 杜洋 攝
材料圖:電子競技。中新社记者 杜洋 攝
答應
20世纪末,《數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在參觀一傢美國集成電路製造商并在前臺辦理註销的時分,齣于職業规程,接待员嚮他讯问存放的筆记本電腦價值,他答復说:“大约值100萬到200萬美圆吧!”接待员難以置信,然後對他的舊電腦估值瞭2000美圆。尼葛洛庞帝對此感慨道:“问题的關键是:原子不會值那麼多钱,而比特却简直是價值连城。”恰如《數字化生存》書名所提醒的,這是一個我们的生活、工作和週遭的環境都已被數字化的時期。假如说農業社會最重要的财富是土地,工業社會的最重要的财富是學问產權,那麼,數字社會最重要的财富,無疑就是“數字资產”(digital assets),或者用我國民法總则第127條的術语,稱之爲“網络虚擬财富”。
每個人都珍愛财富。隻需牠们给人们帶來特有的便利、满足以至幸福,人们不會计较這些财富终究是有形還是無形,是理想還是虚擬。正因如此,從游戲配備纠葛,到QQ號码繼承,再到淘寶網網店分割,網络虚擬财富争议日積月纍。在我國《民法典繼承编》製定的關口,我们無妨藉箸代籌,想想數字時期新人類的身後事:網络虚擬财富终究能否以及如何繼承呢?
第一重門:财富法
我國繼承法规则,凡是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遗留的閤法财富,均可繼承。然则,網络虚擬财富能否位列其中?要想答復這一问题,必需明瞭何爲網络虚擬财富。
但遗憾的是,人们對網络虚擬财富的内涵和外延迄今尚未達成分歧。這裏,我们無妨從其根本语義動身,尋求最低限度的共识。首先,網络虚擬财富必需是“數據的”,這意味着牠是经由信息技術所構成的0和1字節的组閤。其次,牠必需是“網络的”,其降生于網络、存在于網络,更重要的是,其價值完成與網络鬚臾不可分割。因而,那些降生于线下空间而映射到網络的财富,譬如電子化的货幣,并不是網络虚擬财富;那些固然降生于網络但能够脱離網络而不损傷其價值的财富,例如電子書、视频、音频等也不是。最後,網络虚擬财富必需具有交流價值,或者说牠是稀缺的。就此而言,僅有運用價值的社交账號并非财富,除非牠帶有稀缺的特殊禀赋,如6位數字的QQ账號,或者有着數萬粉丝的微博账號。從外在方式上,網络虚擬财富能够大緻分爲“在线账號”和“虚擬资產”,前者是人们進入網络空间的入口,後者是入口背後存储在網络效勞器上的種種信息實體。若用電子郵箱來類比,電郵地址是在线账號,而電子郵件便是虚擬资產。以比特幣來類比,電子钱包是在线账號,而比特幣就是虚擬资產。
我國民法上對财富持廣義瞭解,满足上述内涵與外延的網络虚擬财富自然屬于财富的範畴,得以沉着進入第二重門。
第二重門:閤同法
作爲虚擬世界的外來者,我们隻能以“用户”的名義進入網络,因而,個人嚮用户转變的關键環節就是簽署由網络效勞提供者製定的用户協议。能够想見,在缺乏國度正式法律的虚擬世界中,用户協议常常被视爲關于虚擬财富繼承的首要法律根據。正因如此,在2011年的QQ號码繼承争议中(2011年,王女士愛人徐先生在一场車祸中喪生。徐先生QQ郵箱裏保管瞭大量有關兩人從戀愛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這些信件和照片,留作留念;同時,她還想要保存這個QQ號码),腾讯公司徵引《腾讯效勞協议》(含附件《QQ號码规则》),依據“QQ號码的一切權屬于腾讯,QQ號码運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请註册人。未经腾讯答應,初始申请註册人不得赠與、藉用、租用、转讓或售賣QQ號码或者以其他方式答應非初始申请註册人運用QQ號码”的商定,以爲死者徐先生的QQ號码隻能由其本人運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繼承人王女士均無權主张。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隻需對國内外各大互聯網公司的用户協议略加梳理,便不難發现,固然牠们并未直接觸及虚擬财富繼承,但無论是電郵網站還是網游網站,均经過宣稱享有虚擬财富一切權、製止用户转讓虚擬财富以及將用户真實身份與效勞绑定的方式,间接限製瞭虚擬财富的繼承權。鑒于用户協议實爲“點擊閤同”(Click-wrap Contract),屬于我國閤同法和消费者權益维護法中格式閤同的一種,针對因用户協议所生的争议,必需逐一反省:(1)影響虚擬财富繼承的條款能否订入用户協议?(2)影響虚擬财富繼承的條款能否具有解释餘地?(3)影響虚擬财富繼承的條款能否因法定事由而無效?
隻要经過苛刻的閤同解释,那些掃除網络虚擬财富繼承的條款纔幹被最终認定有效。假使存在任何瑕疵,個人就可能擺脱用户協议的约束,進入網络虚擬财富的最後一道門:隱私。
第三重門:隱私法
在涤除繼承法和閤同法上的障礙後,隱私權便成爲虚擬财富繼承的最後一道關隘。這一问题來源于世界上首例虚擬财富繼承案“John Ellsworth诉Yahoo”。2004年11月13日,20歲的美國兵士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剋安巴爾阵亡。在此前的兩年间,Justin主要经過雅虎郵箱和他的朋友和傢庭聯络。Justin犧牲後,其父John Ellsworth嚮雅虎公司讨取郵箱账號,由于作爲繼承人,他有權搜集Justin的“遗言”——Justin發给傢人或其彆人以及他可能收到的電子郵件。但雅虎公司宣稱,受限于用户協议,其應维護用户的隱私,不得將郵箱嚮任何第三方转讓。最终,法官做齣瞭一個所羅門式判决,命令雅虎公司能够隱私政策爲由不提供郵箱登錄名和密码,但應製造一张包含郵箱内一切郵件的CD托付给John Ellsworth。據此,雅虎公司保衛瞭“將用户的郵箱视爲隱私和失密信息”的承诺,同時也遵照瞭美國《電子通讯隱私法》以及《存储通讯维護法》關于“製止未经受權者獲取存储通讯信息”的规则。
但是,這一對用户隱私權的维護的確是閤理的吗?讓我们看另一個真實的故事。1968年,Grant Wilson被派往越南參與美军的迫擊炮组,在之後的三年中,他一共嚮他的姐姐Sue寫瞭35封信,细緻描绘瞭他的戰役和生活细節。這些聯络着姐弟情感的信件被Sue保重保管,并传送给她的後代。Justin與Grant,同樣的戰争來信,不同的载體方式和不同的繼承结果,缘由何在?
其實,這種對網络虚擬财富隱私權的擔憂,實践上無视瞭一個根本事實:法律人格在死後即不復存在,死者并無隱私權。在Grant信件的故事中,雖然那些越戰來信因记载瞭特定時期的特定進程而使得隱私權附着其上,但這并不會给牠们的繼承帶來睏惑,由于隨着Sue的死亡,她不再能對隱私加以控製,也不可能嚮彆人的侵權行爲主张赔償。并且,隱私權與主體密不可分,具有人身專屬性,無法被彆人獲得或受權彆人行使。對Grant信件的繼承并無加害被繼承人隱私權之虞。懸殊于Grant信件等传统财富,虚擬财富的悖论就在于:繼承人常常并不知晓相關账號和密码,其對虚擬财富的繼承又必需仰赖于網络效勞提供者的辅佐,而網络效勞提供者爲恪守隱私協议以及製止嚮非受權人披露信息的法规,又不得不迴绝繼承人的请求。
要想破解這一難题,首先能够效仿法國《數字共和國法》,受權用户生前去自主决议其網络虚擬财富在其死後的處置,假如用户在生前曾经自行將虚擬资產删除,则應當推定该在线账號不能被繼承。其次,在用户没有留下任何决议的情形下,應當由死者有特定聯络的繼承人繼承網络虚擬财富。由于他们不但因情感或血缘聯络具有瞭维護死者隱私的動力,而且因對死者的熟習和對虚擬财富的肉體價值的註重取得瞭维護死者隱私的纔能。但是,這并不意味着網络效勞提供者卸除瞭一切職责,網络虚擬财富共同的存在狀態和運转方式决议其不隻负有消極的不進犯隱私義務,還负有移转網络虚擬财富、保證網络平安等積極的辅佐義務。
從互聯網進入中國的1995年算起,網络世界最年長的原住民早過而立之年。作爲一部麵嚮將來的民法典,“繼承编”亟待對這筆庞大而豐厚的遗產作齣前瞻性设计,正所谓“宜未雨而绸缪,勿臨渴而掘井”。(作者係對外经濟贸易大學數字经濟與法律创新研讨中心執行主任)
案件審理尚缺乏明白法律根據
劉雪琳
目前,我還没有審理過有關虚擬财富繼承的案件。同事们遇到此類案件,也主要是引導當事人協商處理。網络虚擬财富是隨着互聯網開展而產生的一種非物化的财富方式。2017年,民法總则取得经過,其中第127條规则:法律對數據、網络虚擬财富的维護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這一條款的增加,錶现瞭“與時俱進地審慎修订立法”的理念。
不過這一规则還较爲笼统,很難指導详细司法理论。第一,目前尚無明白的法律標準界定網络虚擬财富,由此招緻司法審讯中認定某一網络信息能否屬于虚擬财富存在障礙。同時,關于網络虚擬财富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認识上的分歧。因而有必要在立法允许的範围之内,以羅列的方式明白網络虚擬财富的範畴。第二,網络虚擬财富的權益屬性不明,無法對理论操作提供標準的法律指引。第三,民法總则雖肯定瞭民事主體對網络虚擬财富享有權益,但對權益维護的内容未明白规则。此外,由于大局部虚擬财富的權益维護觸及第三方網络平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否要思索第三方的實践狀况和意見,目前也無详细法律规则來明白各方權益義務。第四,網络虚擬财富屬于非物化的财富方式,主要錶现爲網络環境中的數據、信息,而這些信息依附于網站運營商而存在,且虚擬财富的價值如何肯定、如何分割,也是當前比擬棘手的问题。(作者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讯庭法官)
平臺應提供數字遗產繼承效勞
许泽玮
目前很多互聯網公司都规则用户隻對账户具有運用權,而無一切權,用户一旦身故這些信息能否被傢人繼承,很多公司都没有作齣规则。我以爲,账户裏的數字信息内容確實是屬于用户本人的東西,用户一旦身故,由平臺自行處置不太適宜。
關于像微信、支付寶這類账户中的资金,我以爲應该依照传统财富的繼承方式予以處置;關于比特幣、游戲账户中的游戲配備等虚擬财富,應允许繼承人繼承自行處置;關于聊天记载、私信等觸及隱私又不具備學问產權的數字信息,我以爲能够參照传统的日记和書信,由于兩者除瞭承载的方式不同外,在内容隱私性上差異很小,在這種狀况下,繼承權能够超越隱私權,繼承人應當取得相關账户的信息。
但如今個彆用户在遇到相似问题需求互聯網公司停止辅佐時,會遇到不同水平的障礙,因而有必要將數字遗產到底如何繼承在法律中明白下來,這樣纔幹爲普通用户维護本身權益提供法律保證,也便于互聯網企業辅佐配閤。(作者係北京市西城區市民)
相關链接:
2015年2月,Facebook宣佈將允许用户指定“遗產繼承人”:在其逝世後管理他们的账號或徹底删除本人的账號。
2013年,穀歌推齣一款工具,允许用户本人决议逝世後如何處置他们個人寄存在穀歌上的數據。
製圖/高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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