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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林建厦故意杀人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林建厦进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林建厦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建厦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岁)在课堂上发生小摩擦。次日下午,林建厦得知叶某某未公开道歉,心生杀害叶某某之念。同月21日下午,林建厦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来到叶某某所在瑞安某小学教室,将其带至男厕所内残忍杀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建厦因女儿与同学间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蓄意报复行凶,携刀进入校园,杀害年仅9岁的小学生,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林建厦的辩护律师所提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建厦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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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浙江温州瑞安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瑞安警察在线发布通报:
9月21日16时许,瑞安警方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三楼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岁,仙降街道人)。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9时许死亡。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了因其女儿周三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而心生怨气,为此于今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用水果刀伤害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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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检方指出,案发前一天(2018年9月20日),被告林某某为完成杀人举动,特地到五金店购买杀猪刀。
当时五金店老板问他买来做什么,他说买来“杀猪杀羊”。但因五金店内没有杀猪刀,他又转而改成水果刀和美工刀。
“当时没买到杀猪刀,脑袋里面就听到有人说,一定会买到杀猪刀的。”被告林某某说。
后来,回家后,李某某发现买回来的杀猪刀“不太合适”,干脆选用了家里的另一把手柄为棕色的水果刀。
到了学校,林某某将死者小叶带至厕所,摸出刀来。
“当时他想跑,我就顺势划了一刀,也不知道划在胸口还是脖子上 ”被告林某某称,当时他听到死者小叶呼救,“可可(化名)爸爸,我再也不敢了 ”但他脑袋一片空白,他只记得孩子倒下后,他用左手又猛戳了孩子数刀。
(原标题:刚刚,罪犯林建厦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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