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市政府办印发《通知》,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7月1日起,泰州市低保标准确定为710元/人·月。
“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泰州市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了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刘春国介绍,泰州市201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为23108元,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4.5%,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幅平均为6.8%。在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泰州市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为基数,叠加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和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平均涨幅,经与南通市、扬州市共同会商后,确定低保标准为710元/人·月。
据介绍,2018年,泰州市在苏中地区率先实现设区市范围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今年,泰州市进一步加强与扬州市、南通市的会商与联动,实现了苏中地区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
为增强社会救助的有效性,泰州市在本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时进行了深入调研,既坚持类别化、差异化,又兼顾统筹与平衡,合理界定不同类型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基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紧密挂钩的调整机制。
在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施策,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2倍调整。“泰州市进一步加强了特困供养标准的区域统筹,将7个市(区)不同特困供养标准初步统一成两档,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全市特困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刘春国说。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调整上重点予以倾斜和创新突破,明确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4倍,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率先对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落实保障,保障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50%执行。
《通知》还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岁以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救助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救助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