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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伟 |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实现路径:以商事主体为视角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58次 时间: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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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地位至今为止争执不休,并形成法律主体说、法律客体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透过莫衷一是的学术争论背后可发现,实践需求与技术发展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传统的应对路径有两种,一是创设全新法律主体,但此种路径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立法成本,且在短期内也无此迫切需求。二是通过寻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认可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此种路径只能通过“类推”或“拟制”的办法承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其法律地位。而在商事组织范畴中,介于公司与合伙之间的LLC因其具有无成员与内部治理灵活性的特点,可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壳,并以较低制度成本实现其法律地位。我国在植入LLC中应采取“区分有无成员、区分目的是何”的双重区分原则实现LLC的本土化构建,以助推人工智能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商事主体;LLC;实现路径

  人工智能发展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肇始,便逐年呈现出迅猛腾飞之势。尤其近年来大数据、神经网络技术等科学技术及算法不断更迭换代与突破,更是令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如虎添翼,并将迎来“黄金时代”,其或遵循由弱人工智能发展至强人工智能甚达致超人工智能的“进化”路径。实际上,现阶段弱人工智能所展示出智慧程度早已令人应接不暇。2017年5月,仅安置单一神经网络的名为“阿尔法”的机器人便以3:0的比分胜过人类排名第一的围棋手。同月,微软智能机器人“小冰”正式出版其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然,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亦招致令人错愕的人工智能反攻人类的情形。1978年,日本一家工厂的切割机器人突然转身将工人钳制并执行切割指令,从而酿成世界机器人杀人第一案。无独有偶,1989年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败北苏联围棋冠军之后,其旋即释放电流致死冠军。2016年聊天机器人Tay在部分用户的挑衅之下发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言论。凡此种种机器人招致人类受害,机器人对人类进行语言或人身攻击的情形,早已屡见不鲜、不胜枚举。有鉴于此,是否应当对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资格地位也争论不断、莫衷一是。然而,这些学术激辩的背后,既存在“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不同轨道式辩论,同时也忽视了法律稳定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张弛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争论至今未能尘埃落定的局面。故此,本文拟另辟蹊径,从商事组织范畴出发,探析采用美国的LLC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承载形式,试图在降低法律制度成本与回应智能科技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一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论争

  (一)法律主体说

  法律主体说认为在人本位前提下,可赋予智能机器人一定法律主体地位。法律主体说认为人工智能的高度智能性所彰显的类人之意志独立性及精神状态可体现为人的情感与理性,鉴于民法法律主体理论的扩张趋势而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并无不当。历史上,经历了排除黑人、奴隶法律人格到承认的变迁,亦出现赋予宗教寺庙法律人https://www.3tt.net/?mod=artinfo&aid=564格的历史阶段,近现代来具有拟制法律人格的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大行其道,甚或是近年来动物权亦崭露头角。持法律主体论的学者遂指出,即便是作为并无思维、情感、自我意识的法人尚可获得法律主体制度的荫庇,具有语言思维、学习创作、独立表意等能力的人工智能却甚至无法被赋予部分法律主体资格,这显然不合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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