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向炎涛
历时两年,证监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的调查结果终于出炉。4月12日,已经从A股退市至三板交易的乐视网3发布公告称,由于连续十年财务造假及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等行为,乐视网和贾跃亭分别被处2.4亿元罚款。
2019年4月30日,乐视网曾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立案调查。
五项违法事实
乐视网被罚2.4亿元
4月12日,乐视网3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五项违法事实。分别为: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针对前四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 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贾跃亭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针对第五项的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
“由于乐视网造假时间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所以此次处罚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从罚款金额来看,已是顶格处罚。”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苏少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处罚范围涉及乐视网及乐视网时任董监高共14人,已悉数先后从乐视网离职。此外,乐视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披露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的细节及涉及金额,对乐视网IPO是否涉及欺诈发行也未提及。
“目前投资者如何维权是个难题。贾跃亭人在国外,其在国内已经没有资产,2.4亿元罚款找谁去罚是个问题。同时,乐视网已经退市,公司资不抵债,没有可处置资产。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公司大股东三个方面进行维权。但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对相关责任如何认定,还要有个明确的说法。”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有关条例,违法数额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判定为重大违法,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查询后了解到,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时的保荐机构为中德证券,审计机构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2010年-2015年年报会计师事务所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2016年年报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苏少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刑法》规定,发行数额500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乐视网和贾跃亭显然已经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后续证监会应该会将贾跃亭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虽然贾跃亭目前人在国外,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发布国际通缉令。
苏少华还认为,监管部门接下来还会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投资者除了可以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等人提起集体诉讼外,还可以对中介机构提起诉讼,中介机构应当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专家呼吁
加大信披监管力度
“上市公司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说明公司内控完全失效,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一步就是要提升上市公司合规性。在外部监管层面,建议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巡查、抽查力度。新《证券法》实施后,提高了违法成本,在执法层面会形成一定威慑作用。”苏少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