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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造假十年领天价罚单退市后炒作持续狂热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77次 时间:2021-05-19

财务造假!乐视网实控人贾跃亭被罚2.4亿元

作者: 杨佼

[ “如果虚假陈述与IPO、定增有关,那就涉嫌欺诈发行。从处罚内容来看,监管层对乐视网未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造假、IPO申报材料虚假陈述、2016年定增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各种情形都做出了认定。但是,对于欺诈发行,只认定了2016年定增的欺诈发行。” ]

贾跃亭又“创纪录”。

4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对乐视网实控人贾跃亭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前一晚,已从A股退市的乐视网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公告表示,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乐视网被处以2.406亿元罚款,贾跃亭被处以2.412亿元罚款。

经调查,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进行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的定增则构成欺诈发行。

如此连续不断巨额造假,在A股历史上堪称罕见。而合计近5亿元的罚款金额,创下A股财务造假罚款最高纪录。

目前上述处罚决定书尚未公开披露,而乐视网的公告中,对其造假内容、金额以及对IPO的影响只字未提。因申报、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其IPO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该公司也未在公告中进行说明。

虽然乐视网造假细节、金额尚未揭晓,但长达十年的造假时间跨度仍然触目惊心。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在乐视网之前,金亚科技、欣泰电气等公司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都已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贾跃亭此次是否也将刑责加身呢?

近5亿罚款创纪录

根据乐视网披露,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6年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且未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也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为此,乐视网被处以60万元罚款,贾跃亭合计被罚90万元。

乐视网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也被监管认定为欺诈发行。根据证券法189条,对乐视网按照募集资金的5%即2.4亿元进行罚款,贾跃亭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也被罚款2.403亿元。

按照上述罚款金额计算,仅2016年定增欺诈发行,乐视网、贾跃亭合计被罚款的金额就超过4.8亿元,加上财务造假、信披虚假记载,合计罚款金额已接近5亿元,创下A股财务造假罚款最高纪录。

而且,上述罚款金额是依据旧证券法而作出的。按照旧法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0万元、60万元以下罚款”。

乐视网2010年9月上市后,包括IPO在内,通过公开发行、定增共募集资金约57.3亿元,其中IPO募集资金约7.3亿元,2014年、2016年两次定增,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别为2.87亿元、47.16亿元。

相比而言,新证券法处罚力度已大幅提升。新法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则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所以,若按照新证券法,即便按10%下限执行,乐视网2016年定增募集资金对应的罚款金额就将近5亿元。

新证券法目前生效已经超过一年,为何监管对乐视网的处罚仍然使用修订前的证券法?

“乐视的事情都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证券法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处罚只能适用原证券法,所以现在很多对虚假陈述公司的处罚还是60万元。”广州一位证券诉讼律师向第一财经分析称。

是否构成IPO欺诈发行

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对于乐视网、贾跃亭及相关责任人而言,都至关重要。

上述问题从乐视网被调查开始就一直被市场广泛关注。不过,从乐视网公告来看,监管部门未给出IPO欺诈发行的相关认定。

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时间跨度之长,在A股历史上堪称独一无二。即便只算上市之后,其财务造假时间也长达七年。

而在乐视网之前,ST康美、康得新等公司造假金额虽然数以百亿计,但监管认定的财务造假时间也都只有三年。

早在乐视网如日中天、贾跃亭“生态化反”热潮不断时,包括第一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就对乐视网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造假持续提出过质疑。

监管部门调查之后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时间之久远,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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