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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权利可能新兴吗?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71次 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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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标题】新兴权利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

  【作者】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以权利观念作为正当化的根据,因此,就缺乏在坚持权利观念之外单独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如果理论家还是认为要想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必须诉诸新兴权利,那么这将忽视权利观念之实践意义,因为权利本身必然拥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没有理由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

  关键词:新兴权利;权利观念;法律权利;道德权利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方面所获得的进展,不能不提到的是形成了关于以下两件事情的基本共识:确认法治与保障权利。它们不但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而且也是指导相应主体采取特定行动的正当化基础。其中,法治主要指向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行动,而权利主要跟个人的行动发生关联。这些共识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任何对法治的反对和对权利的否认,都在一开始就成为错误的态度。有了这些基本共识,我们才可以妥当地作出如下断言:中国正走在法治的道路上,中国正处于权利的时代中。

  本文讨论的主题仅限于权利。权利之所以会获得重视,是因为它具备实践上的极端重要性:在面对相反的意见或决定时,如果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可以直接诉诸权利,那么这将会立刻带来凌驾相反意见或相反决定的规范性效果,个人的行动因此就会获得充分的正当性辩护,纵使相反的意见有充分的根据,尽管相反的决定本身是个公共判断。这是关于权利实践重要性的基本直觉。由于权利如此重要,所以我们才能理解人们为什么有如此强烈的意愿来动用权利,无论是在过往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在面对新出现的社会情境时。

  尤其是在新的社会情境中,其他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未必能够及时跟上,所以诉诸权利甚至成为自我保护的最主要方式。那么,在理论上,应当如何理解权利在新情境中的运用?近些年来,法学界兴起关于“新兴(型)权利”的讨论予以回答。也就是说,由于新的社会情境蕴含或创造了相关类型的“新兴权利”,所以,人们可以透过诉诸新兴权利,来实现对自身行动的保护。这些新兴权利既可以是与传统类型的权利距离更近的贞操权、土葬权、环境权等,也可以是距离较远的动物权利、人工智能主体的著作权、被遗忘权等。到目前为止,新兴权利的研究者和支持者,正在试图揭示新兴权利的一般性质,以及创造或发现新兴权利的基本方式。

  然而,诉诸新兴权利并不是唯一的回应方式,因为从“新情境”到“新(兴)权利”的过渡并非自然发生的,其中必须要动用“权利的实践重要性”这个基本预设,否则新兴的就未必一定是权利。换言之,要想强调必须以新兴权利来保护身处新情境中的个人,不借助权利实践重要性的基本前提就根本不可能,除非主张必要的保护方式并不是诉诸(新兴)权利。然而,问题也就在这里产生:一旦承认权利在实践上的极端重要性,那么权利本身理应拥有面对(未来)新情境的能力,否则就会使得权利的实践重要性受损,甚至最终消失。因为,你很难想象,一个无力面对未来的事物还拥有如此巨大的实践重要性。紧接着,如果权利本身的确拥有面对未来的能力,那么就缺乏理由必须通过“主张新兴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对身处新情境中的个人的保护。简单说,如果新兴权利本身必须诉诸权利的实践重要性,并且权利的实践重要性同样是指向未来的,那么新兴权利可能只是一个多余的主张,也就没有理由将“新兴权利”视为一个独立的话题。这就是本文的核心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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