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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度创新与时代意义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46次 时间:202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年11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其颁布出台顺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了法律保证。  

  顺应新时代国防建设发展要求

  《退役军人保障法》有效推进退役军人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1.确立四梁八柱,优化救济机制,促进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化。《退役军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改变了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为开展优抚工作的核心依据。过去在实践中由于规定过于模糊、没有配套法律,往往要出台一些专项规定来细化《条例》中的内容。然而出台的专项规定法律效力低,以至于无法形成实质性的互补。《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颁布,提升了相关法律法规地位,明确了优抚安置对象及具体安置措施,细化了优抚安置法律条文,减少了原则化、模糊化的规定,推动了退役军人法律及相关条例由零散碎片化向体系化的转变,使权益保障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退役军人保障法》坚持科学管理,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了退役军人权利救济法律援助机制,帮助退役军人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个人维权,畅通广大退役军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为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强调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2.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权益保障法治化建设水平。我国《国防法》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管辖退役军人的安置,但却未规定地方政府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退役军人群体的权利诉求不断增强。《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监督举报途径,并强调加强社会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证了对退役军人权益的监督全覆盖。

  《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了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并将考评作为衡量责任人领导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9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处分条件。其中明确规定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事项,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于退役军人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同样进行了明确。

  3.确保政策衔接,明确过渡范围,突出配套政策法规有效衔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2020年11月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对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决定废止105件政策性文件,宣布115件政策性文件失效。11月11日,《退役军人保障法》审议通过。大批政策性文件的废止与专门法律的审议通过,确保了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扫清了障碍。

  《退役军人保障法》在“自主择业”和“离休”干部保障问题上,秉承“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以及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的军官退休后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过渡性条款,为服务保障提供了依据,确保了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拓宽保障方式,增强荣誉激励,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质量。《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拓宽了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依法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障的路径。要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强调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这些人性化的服务保障条款充分体现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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