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防法,新在何处
——访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研究员王淑梅
【讲武堂】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全民国防教育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专访了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研究员王淑梅。
1.修订国防法是时代的需要
记者:新中国第一部国防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世情国情党情军情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请您谈一谈此次修订国防法的主要原因?
王淑梅:此次修订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一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形势与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国际战略格局深度调整,我国安全环境错综复杂,对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同步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国防法律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和习主席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从治国理政的宏图大略中思考、谋划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新判断,迫切需要将这些战略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在国防基本法律中得到全面反映和具体体现。三是确认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成果。进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经历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武装力量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接续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体制、结构、布局、面貌焕然一新,迫切需要将这些改革成果在国防法中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律体系。国防法作为军事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是这个体系的母法,发挥着龙头作用,对其进行全面修订,可以为制定、修改国防法律、国防法规和国防规章提供坚实的上位法依据,加快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步伐,体系化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律制度。
2.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
记者: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包括国防法在内的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这次修改,只涉及到国防法第48条的两处规定,修改的幅度非常小。而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共修改54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修订后的国防法共12章、73条。请您谈一谈这次修订都涉及哪些方面?
王淑梅:这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其内容可概括为10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党对国防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新增指导思想一条,明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国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优化调整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新增“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内容。三是完善了武装力量法律制度。新增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四个战略支撑”的使命任务;新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规定的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等内容。四是拓宽了国防活动的领域。将原来的“边防、海防、空防”拓展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并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等内容。五是完善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法律制度。首次将“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纳入国防科研生产方针;新增“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价值规律要求,将“军事订货”修改为“军事采购”。六是完善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制度。将原来的“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修改为“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新增“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等内容。七是完善了国防教育法律制度。规定“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等内容。八是完善了国防动员法律制度。根据国防动员领导体制改革和国防动员工作需求,规定“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等内容。九是强化了军人义务与权益保护。新增军人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的义务要求;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要求,重点对军人地位、荣誉、权利和相关保障等方面制度作出规定。十是完善了对外军事关系法律制度。新增“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等内容;新增武装力量海外运用一条,依法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内容。
3.防御性国防政策首次写入国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