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军委继续推进全军社团专项清理整治决策部署,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现以问答形式摘编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常用政策规定如下:
1、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哪些社会团体?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并且该社会团体最近一次年检通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军队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团体,参照参加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且参加该社会团体对部队建设有益。(二)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文职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3个。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团(处)级以上职务或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1个。(三)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四)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分区(警备区)及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五)军队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六)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的科室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领域的同一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二)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其中以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三)离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2个;离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人员同时参加同一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分别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的,则属于参加2个社会团体;如省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参加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
3、军队人员能否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答: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各种称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二)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离退休2年之后申请,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社会团体的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其中,在职时兼任、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不计为1届任期,离退休后届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计为1届任期。
4、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拟参加社会团体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尚未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会团体的证明)等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并附相关材料。(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申请参加不发邀请函的社会团体,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审查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会同本级机关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军队在职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时仍然未获批准或者未办理手续的,应当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5、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