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电子烟监管 四大议题待明晰
电子烟应纳入监管成共识,专家建议分类监管
电子烟自诞生以来,会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监管,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近日,随着相关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悬着的靴子似乎终于要落地。
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决定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发巨大的关注,不仅资本市场反映强烈,同样也成为舆论讨论焦点。对于电子烟行业,监管部门该如何更好监管,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不至于让行业发展陷入困境。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围绕电子烟监管有四大议题成为学界、业界热议焦点。
焦点 1
电子烟该如何既管又不“管死”?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电子烟产业形成了“中国制造、全球消费”的格局。中国电子烟企业的全产业链布局,依托电子烟制造业的专业集群,掌握的核心技术等,使得中国在该产业中处于强势地位。那么,如何既实现对电子烟的监管,又保持这一产业的创新性与发展前景,成了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姜垣告诉新京报记者,电子烟有15000多种口味,制造商往电子烟里添加了什么,添加了多少,释放出来的又是多少,这些都得监管起来,得有一个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对电子烟的监管需要分级、分类监管。需更多从安全角度去监管,而不是从准入角度监管。
“对电子烟监管模式的变化,势必是一个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徐晓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过程,在考虑国家税收、公众健康这些宏观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电子烟产业中民营企业的微观利益,包括对参照传统卷烟管理的电子烟的价值链环节要做出限定,尽量减少范围,不应像传统卷烟一样做全价值链专卖。同时,要尊重民营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国际化能力,继续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电子烟的监管法则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透明立法,要让消费者代表,电子烟行业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包括媒体代表都参与进来,讨论电子烟监管的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也要大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能“闭门造车”。
焦点 2
如何理解“参照”?
徐晓新表示,《征求意见稿》用“参照”而非“按照”,体现了《征求意见稿》的弹性。其背后的逻辑是电子烟与传统卷烟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但仍有差别。这为分类监管预留了空间。例如,传统卷烟是全产业链专卖体系,而电子烟可能是限于某些环节,两者可能实行不同的消费税率。
刘俊海表示,电子烟确实和传统烟草业不一样,而制订《烟草专卖法》时还没有电子烟,所以起草者用“参照”也承认电子烟与传统烟草的不同。如果用“按照”,那“按照”两字都不用写,“适用本法”就完了。
刘俊海还表示,目前只是将电子烟纳入了监管范畴,并无出台具体监管规则。其实应该“一步到位”,没必要等到下一步修改细则时再来定,但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特别是可诉性、可裁性和可置信性。“一次性讨论清楚会比较好,否则把矛盾搁置了,放到监管细则,那更麻烦了。”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亮表示,无论《征求意见稿》用的词语是“按照”还是“参照”,实际上监管主导权已经算是交给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实际上既是监管部门,也是生产部门。
焦点 3
电子烟监管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全球咨询机构欧睿国际的数据显示,2019年电子烟全球销售额前两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和英国。英美两国在电子烟监管上也有比较长的历史。2009年,美国国会正式授权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包括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制品。2013年,英国PHE(公共卫生部)成立,出于健康改善目的,该机构也开始监管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