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3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13日消息,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贾跃亭、杨丽杰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2021〕7号显示,当事人有5名。分别为:贾跃亭,男,1973年12月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杨丽杰,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刘弘,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吴孟,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贾跃民,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贾跃亭等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日、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证监会指出,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
1.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
2007年,乐视网通过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279.1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0万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660.80万元、606.50万元和3.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4.46万元、573.14万元和3.77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568万元和115.6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36.76万元和109.3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乐视网通过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1046.89万元和1228.1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89.31万元和1160.59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186万元和447.3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75.77万元和422.76万元。上述公司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2.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
2008年至2012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新锐力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706万元、1810.85万元、2754.66万元、1286.10万元、9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67.17万元、1711.26万元、2603.16万元、1215.36万元、89.78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中视龙圣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35.70万元和324.5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06.23万元和306.69万元。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激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657.6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1.52万元。2009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与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18.60万元、1401万元、2131万元、1890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90.08万元、1323.94万元、2013.80万元、1786.05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
3.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