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大家谈 | 多管齐下,完善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作者: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陈兵
当前,消费无疑是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领头马,是刺激生产、增加投资的源动力。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不仅是当前推动国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转型升级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若想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促进作用,首要任务是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良性循环的消费秩序,带动国内消费规模的增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十四五”规划,体现了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市场运营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亟待升级。面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挑战,推动消费者保护理念从倾斜保护到均衡保护,从过度依赖政府行权保护到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增强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实施效度,从单向分立到多管齐下,是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的现实之策与可行之举。
第一,构建均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平衡体系。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正在深度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摆脱弱势地位,日益成为市场发展的主导力量。以社交型、共享型为代表的“新消费”模式快速兴起,由实物消费为主向实物与服务消费并重发展,可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品质提升。为此,必须矫正“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固化思维”,在重新审视消费者市场角色的基础上,构建均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合法正当权益的平衡体系。建议从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维度出发,把握好两者均衡保护的“度”与“力”,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的良性互动。
第二,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步入数字时代,社会各类主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进一步彰显,个性化、多样化和多元化的新消费格局得以形成并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仅依靠政府行权,还须充分调动和激发政府以外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自主性。首先,应激发消费者及团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消费者是任何一轮生产、分配、流通及消费的终端和新一轮的开端,这一点在数字经济下表现得尤为明显,生产与消费已经紧密地融为一体,消费者是其权益保护的天然在场者和主动实施者。在消费权益保护的模式升级中应充分调动和激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和释放消费者及团体对市场正当合法经营秩序的建设与监督作用。
其次,应明确行业组织和(或)协会功能。行业组织和(或)协会作为准公共机构和(或)自治团体,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协调不同企业利益、担当政企关系媒介、引领行业自治等重要作用。市场合规治理离不开行业组织和(或)协会的参与和协调,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特征,科学合法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营商行为规范及纠纷调处指南等,具有自律自治性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之功能的实现,将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破解,软化经营者被动履行保护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畏难情绪,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经营者及团体的合法权益。
再次,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做好自我合规审查,提高其自律自治的意识和能力。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故此,应督促和支持经营者加强自身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鼓励和帮助经营者通过正当程序和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经营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丰富和完善经营者合规经营的内涵和形式。
第三,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数字时代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方式方法也需要加以改进与创新。一是科学合理优化事前监管。建议将监管链条前移,采取科学审慎的事前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回应,针对网络消费中易发生的聚集性和扩散性风险加以事前预防,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二是建立立体化、多部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议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面和主要秩序的建设与维护出发,引入多样化的治理规范和调整工具,兼顾多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