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设3项指标、禁止异地经营,威力有多大?
时隔半年,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2020年7月,银保监会已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3项定量指标分别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澎湃新闻记者提到,《通知》的进一步规范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对中小银行跨区经营进行控制,第二个对联合贷款合作双方可能潜在的风险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边限制合作方的杠杆,另一边限制银行的集中度等降低联合贷款当中可能给双方带来的不同的金融风险。
设置出资比例:限制合作方杠杆
对于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曾刚认为,在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太少,银行出资过高,就意味着合作机构会过度使用杠杆。如果合作机构本身也是金融机构,就会导致自己的风险过高。
因此,曾刚认为,“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主要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提到,合作方提供一定的出资比例之后,银行才能真正把握风控,降低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这也是针对联合贷款模式中银行实际风控完全由外部合作方把握的现实。
设置集中度和限额指标: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防范风险传染
《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际上,为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去年发布的《办法》已经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从银行自身来说,如果某一个联合贷款合作机构提供的联合贷款占银行的贷款比重过高,或者互联网贷款在贷款占比过高,都有可能导致银行的集中度风险,如果合作方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贷款出现问题,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很高。”曾刚说。
陈文也提到,如果单一合作方的风控做的不扎实,很可能会把风险传递给银行。
董希淼同样表示,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他还提到,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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