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迎监管新规——
销售机构需持牌 从业人员要持证
本报记者 于 泳 李晨阳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同时,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的出台对于行业有里程碑式意义,将对保险行业数字化升级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以及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表示,《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3个条件,划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同时,针对线上线下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针对不同情形提出适用标准,操作性强,可有效减少监管套利。
平台不能随意搭售保险
《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这意味着,未来互联网平台不能随意搭售保险,需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此外,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作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方面,《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推动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行业有里程碑式意义,将对保险行业数字化升级起到巨大推动作用。